文:邱尔双(雪兰莪万达镇国中三校;学记编号:B35035)
在文明的社会里,任何虐待动物的行为都是被唾弃和厌恶的。但是什么物种应该受到保护,又或者要如何判定和界定虐待动物的行为?
不久前香港发生了一个男子杀害蜗牛而被捕的案件!该名男子因撒盐导致蜗牛脱水而死被警方以“虐待动物”的罪名逮捕。据网上资料显示,男子所杀害的蜗牛为非洲大蜗牛,是一种外来入侵物种,繁殖速度极快,一次产卵大约三十至七百粒,可危害五百多种农作物,而且是许多寄生虫和病原菌的中间宿主,无可置疑非洲大蜗牛的危害性极高。
但是,有动保人士认为蜗牛并无阻碍或侵害其他的生物,并强调大自然自有机制,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做出伤害任何物种的行为。我并不认同这项观点,因为非洲大蜗牛的繁殖速度极快,如果没有受到一定的管控将会破坏生态系统。
我认为害虫跟一般动物是不一样的,害虫就该被驱除,不该受到保护,例如蜗牛、蟑螂、蚊子等等都属于害虫,一旦它们大量繁殖就会给人类带来不少的危害,更何况是外来入侵物种。其次,我认为动用警力逮捕杀害蜗牛者这件事太夸张,真正虐待动物的事件频频发生,而元凶却未被逮捕,把警力耗费在杀害蜗牛这件事上是小题大做了。即使是为了要保护物种,也必须防止物种因“滥生”而造成的危害。
以撒盐方式杀死蜗牛就要被冠上虐待动物的罪名,那么宰杀动物又是不是虐待动物的行为呢?
无论是在看得到还是看不到的角落,虐待动物的行为依然不停地发生。我们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虐待动物的凶手,也不能给无辜之人冠上虐待动物的罪名,在保护动物不被受到虐待的同时,我们也应该要顾及被“虐待致死”的究竟是什么样的物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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